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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2021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 激励值为22.6%!

作者:肥仔 发布日期:2024-05-25

【国际能源网 讯】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日前发布关在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有关事项的函。2020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现实消纳量为821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21.1%,同比提高2.8个百分点,超越国度下达我区最低总量消纳权重指标3.1个百分点;全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6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为19.5%,同比增添2.8个百分点,超越国度下达我区最低非水电消纳权重指标3.0个百分点。

2021年全区年度方针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鼓励值为22.6%;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9.5%,鼓励值为21.5%。

2021年,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9.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1%;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5.6%,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0%。鼓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1.1倍。

详情以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在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有关事项的函

内能新能函〔2021〕6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平易近当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干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使命,加速构建洁净低碳、平安高效的能源系统,增进可再生能源开辟操纵,按照《国度成长鼎新委 国度能源局关在成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度成长鼎新委 国度能源局关在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现将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方针和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1、全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环境

按照《国度能源局关在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成长监测评价成果的传递》(国能发新能〔2021〕31号),2020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现实消纳量为821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21.1%,同比提高2.8个百分点,超越国度下达我区最低总量消纳权重指标3.1个百分点;全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6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为19.5%,同比增添2.8个百分点,超越国度下达我区最低非水电消纳权重指标3.0个百分点。

2、全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针

按照《国度成长鼎新委 国度能源局关在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2021年全区年度方针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鼓励值为22.6%;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9.5%,鼓励值为21.5%。自治区各有关单元和承当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提高熟悉,齐心聚力,协同完成最低方针,力争完成鼓励性方针。

3、消纳责任权重分派

(一)分派原则

1.自治区消纳责任权重按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进行划分。

2.在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0年现实完成环境的根本上,依国度下达的方针和两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进行分派;后续年度在此根本上参照国度有关分派体例,转动放置。

3.各承当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地点区域,别离归属对应经营区。

4.统一经营区内市场主体承当的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依照划一权重进行分派。

(二)分派方案

按照国度下达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方针使命,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1年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分派方案为:

2021年,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9.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1%;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5.6%,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0%。鼓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1.1倍。

各承当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当消纳责任权重方案以下:

1.电网企业承当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自力售电公司、具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罗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当乐鱼体育app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3.经由过程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罗经由过程售电公司代办署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当与其年电力市场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含孤网运行的企业),承当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3、保障办法

(一)增强对具有自备电厂和孤网运行的企业的治理

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行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中保障办法部门“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度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对自治区各承当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零丁查核”点窜为“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度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除自备电厂自觉自用部门电量和孤网运行企业全数年用电量之外,对各承当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零丁查核”。自治区能源局将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进一步增强对自备电厂自觉自用部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落实环境的监管和查核。

(二)其他要求

1.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和其他承当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仍需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行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有关要求,实行消纳责任,做好信息报送。

2.暂不具有采办或自觉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前提的企业,需按照(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件的相干要求,经由过程采办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弥补实行体例承当消纳责任。

3.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内各类市场主体需加年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力度,尽快到达自治区整体平均程度,后续年度将按照现实环境提高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的消纳方针。

4.内蒙古电力(团体)有限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需尽快从专业手艺角度制订自备电厂介入调峰的相干法子,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行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研究制订自备电厂介入调峰的具体法子。

5.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对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环境进行公示查核,按国度有关要求按期进行评估。

2021年8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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